索 引 号 XM00204-03-02-2019-003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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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鼓浪屿艺术展厅公益性展示活动申请制度
鼓浪屿艺术展厅公益性展示活动申请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22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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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目的】为振兴鼓浪屿文化、促进鼓浪屿文化回归,进一步守护好鼓浪屿文化遗产,扶持更多公益性文化艺术展示活动,切实提升鼓浪屿艺术展厅公共文化功能,现制订鼓浪屿艺术展厅公益性展示活动申请制度如下。 

  第二条 【申请对象】公益性展示活动申请方可以是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依法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社团,也可以是个人,但要求申报方没有被纳入政府各类失信名单或鼓浪屿综合惩戒主体名单。 

  第三条 【申请场地免费的条件】申请场地免费使用的,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展示项目类型属于鼓浪屿重点文化领域; 

  2.展示的主要作品或物品与鼓浪屿文化紧密关联且内容积极向上,如鼓浪屿历史老照片、珍贵老物件等;或者以鼓浪屿人文历史为主题的文化艺术作品,如鼓浪屿主题画展、书画展等;或者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如国际画展、艺术品展等; 

  3.展示的文化艺术作品等有较高的艺术水准,或获得过市级以上文化艺术类奖项的;展示的照片文物等为原件或合法复制件,并且有较强的代表性、独特性或唯一性; 

  4.展示现场(含鼓浪屿艺术展厅室内及门口区域)不得有任何相关产品销售行为,若申请对象为企业,除在活动主承办单位中体现企业名称外,不得在展示现场做企业相关宣传; 

  5.展示活动不得收取门票。 

  第四条 【申请场地免费的期限】每个项目申请场地免费使用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自然月(含布展、撤展时间),同一项目或同一申请方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特殊情况经鼓浪屿管委会批准,可延长使用期限。 

  第五条 【申请管理费、水电费、展陈扶持的条件】在申请场地免费使用的同时,符合条件的还可以进一步申请管理费、水电费扶持,应在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同时,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获得全国、福建省或厦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闽南特色且属于鼓浪屿重点文化领域),获得中华、福建省或厦门市老字号的项目(闽南特色且属于鼓浪屿重点文化领域); 

  2.在鼓浪屿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社团; 

  3.鼓浪屿户籍居民、仍在鼓浪屿居住,或曾经在鼓浪屿居住过较长时间并且专业领域有较强造诣的文学艺术家。 

  第六条 【申请管理费、水电费、展陈扶持的期限】每个项目申请场地管理费、水电费扶持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自然月(含布展、撤展时间),展陈扶持为一次性扶持,同一项目或同一申请方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特殊情况经鼓浪屿管委会批准,可延长使用期限。 

  第七条 【其他要求】仅申请场地免费的公益性展示项目,可由鼓浪屿管委会作为指导单位,申请方作为主办单位;申请管理费、水电费、展陈等扶持的公益性展示项目,由鼓浪屿管委会作为主办单位,申请方作为承办单位。 

  第八条 【公益性展示活动的申报】由申请方向鼓浪屿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格、申请方简介、申请展示内容简介等。 

  经鼓浪屿管委会审查申报资格和展示内容并按程序批准后,由鼓浪屿艺术展厅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对接具体展示事宜。 

  第九条 【法律责任】申报方应对展示作品的著作权、展示物品的所有权等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因作品著作权、物品所有权等问题引发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退出机制】公益性展示项目实施期间,申报方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鼓浪屿管委会有权停止对项目的扶持并要求其撤展。 

  1.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政府有关失信名单或鼓浪屿综合惩戒主体名单的; 

  2.未经鼓浪屿管委会同意,擅自更改展示主题、展示内容的; 

  3.在展示现场(含鼓浪屿艺术展厅室内及门口区域)进行违规产品销售或企业宣传的; 

  4.私自收取申报扶持项目门票的。 

  第十一条 【解释与实施】鼓浪屿管委会市场处负责本制度的解释与实施。 

  第十二条 【实施时间】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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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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