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204-0200-2018-074 主题分类 管委会文件
发布机构 鼓浪屿管委会、厦门市财政局 文 号 厦鼓管〔2018〕141号
有效性:
内容概述: 鼓浪屿管委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浪屿重点文化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鼓浪屿管委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浪屿重点文化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1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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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按照《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做好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委发〔2017〕21号)要求,《鼓浪屿重点文化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第五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鼓浪屿管委会、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1日

鼓浪屿重点文化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振兴鼓浪屿文化,促进鼓浪屿文化回归,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鼓浪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专项资金由鼓浪屿管委会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同时引导国企和民间资本成立专项风险投资基金,参与鼓浪屿文创企业的投资、并购等。

第三条 鼓浪屿管委会牵头成立项目评审小组,每个项目评审小组应由相关领域专家及文化产业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相关领域专家抽取根据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鼓浪屿重点文化领域(以下简称重点文化领域)包括:

1.音乐、体育、美术、文学等方面的创作、展演、培训、交流;

2.服装、建筑、工艺美术等专业设计;

3.文化遗产(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传播、培训;

4.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鼓浪屿文保办”)确定的其他重点文化领域。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重点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选择在鼓浪屿经营、办公,且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的文化企业。

2.企业性质及经营范围属于鼓浪屿重点文化领域。

3.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4.列入全国、福建省、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集团),或鼓浪屿文保办批准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文化艺术大师工作室。

文化艺术大师除属于重点文化领域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际认可的文化领域奖项的名家;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3.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工程人选;

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列入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技艺和产品传承人;

6.获得过国家级文学艺术或影视类奖项一等奖或国际性专业权威奖项,有很高知名度;

7.近五年内获得“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称号;

8.获省部级表彰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省级拔尖人才、省级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9.经鼓浪屿文保办批准的其他文化艺术人才。

文化艺术大师工作室的设立,除文化艺术大师本人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工作室应主要用于创作、设计、交流、培训等活动,且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工作室不得作为销售或经营场所;

2.工作室每月应至少开展1次公益性文化交流、培训活动。

第七条 高端文化活动。指在鼓浪屿举办的高端文化艺术赛事、活动,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活动可行性报告、方案等已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符合治安安全管理和文化遗产地保护要求;

2.活动内容属于鼓浪屿重点文化领域,并有利于宣传推广鼓浪屿特色文化;

3.活动属性应为公益性,面向大众免费开放。

符合条件的高端文化活动按照ABC类认定给予分等次扶持:   

A 类活动主要是指在国际、国内公认或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艺术赛事、活动;

B类活动主要是指在福建省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艺术赛事、活动;

C类活动是指除上述活动之外的其他优秀文化艺术赛事、活动,包括小规模展演,以及试验、先锋或探索性质的文化艺术赛事、活动。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重点文化企业的扶持。

(一)用房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企业,选择鼓浪屿直管公房经营或办公,经项目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由鼓浪屿管委会审核,并报鼓浪屿文保办批准后,可指定承租。

(二)租金补助。租用鼓浪屿岛上直管非住宅公房用于经营或办公的,在市场配置成交价(或用途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给予租金下浮40%。租用鼓浪屿岛上产权明晰私房用于经营或办公的,给予用途市场评估租金40%的补助,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同一门牌地址不得同时由两家(含)以上企业申请。

(三)获奖奖励。对其生产的以鼓浪屿历史文化为主题的文化产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重大奖项或称号的,分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级重大奖项或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重大奖项或称号的奖励30万元。

(四)人才扶持。对其引进且经认定的区级以上文化人才,除了按照规定享受市区相关扶持政策外,对在鼓浪屿实际居住的,可以优先租赁鼓浪屿直管住宅公房,对符合子女就学照顾政策的可以选择在鼓浪屿入学。

第九条 文化艺术大师工作室的扶持。

(一)选择租用鼓浪屿直管公房的,经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由鼓浪屿管委会审核,并报鼓浪屿文保办研究批准后,可指定承租。

租用鼓浪屿直管公房面积不超过(含)200平方米(含装修及基本生活配套),可在协议生效之日起免费使用6个月;使用面积超出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给予用途市场评估租金下浮60%的优惠。期满后确有需要的可按照程序申请延期,但延期不超过6个月(即限面积免费使用总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使用面积超出200平方米部分仍给予用途市场评估租金下浮60%的优惠。限面积免费使用期结束后,如经鼓浪屿文保办批准继续使用的,给予用途市场评估租金下浮60%的优惠。

(二)选择租用产权明晰私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含)200平方米(含装修及基本生活配套),可在协议生效之日起给予一年用途市场评估租金的全额租金补助;使用面积超出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用途市场评估租金的60%给予补助。期满后确有需要的可按照程序申请延期,但延期不超过一年(即限面积全额租金补助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面积超出200平方米部分仍按用途市场评估租金的60%给予补助。限面积全额租金补助期结束后,如经鼓浪屿文保办批准继续补助的,按用途市场评估租金的60%给予补助。

第十条 高端文化活动的扶持。在鼓浪屿举办的重点文化领域内的高端文化艺术赛事、活动,分等次给予活动主办方奖励,用于相关推广、组织等费用补助。对前期(主体活动正式举办前)需要投入较多资金的活动,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主办方提出申请,经项目评审小组评审活动方案,按照程序审批同意后,提前拨付不超过活动总预算30%、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启动资金,并计入活动奖励总额度。

A类活动奖励幅度不超过财审或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活动总费用的8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B类活动奖励幅度不超过财审或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活动总费用的8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C类活动奖励幅度不超过财审或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活动总费用的8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扶持对象根据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鼓浪屿管委会申报。重点文化企业及文化艺术大师工作室申报可在落地鼓浪屿前或者申请扶持前申报。高端文化活动应在活动举办前预先报备活动方案,在活动举办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正式申报。

第十二条 评审。鼓浪屿管委会业态工作小组先行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鼓浪屿管委会按照相关程序组建项目评审小组,对拟扶持对象进行论证、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公示。经项目评审小组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对象及其相关情况,应在鼓浪屿管委会官方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鼓浪屿管委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审核。公示期满后,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由鼓浪屿管委会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批准。对申请用房扶持、租金补助、获奖奖励或高端文化活动奖励的,经鼓浪屿管委会审核后,报鼓浪屿文保办研究批准。对申请人才扶持的,由鼓浪屿管委会协调思明区政府予以解决,必要时可报鼓浪屿文保办研究。

第十六条 兑现。经鼓浪屿文保办研究批准后,由鼓浪屿管委会根据需要与相关企业(个人)签署书面协议,细化权利义务,由鼓浪屿管委会依据程序从年度文化产业发展预算资金中列支。涉及鼓浪屿直管公房使用的,按相关要求签署公房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复核。鼓浪屿管委会组织人员在扶持期内至少每年一次对已认定的扶持对象进行回访复核(重点文化活动根据需要组织回访复核),经复核不再满足条件的,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扶持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鼓浪屿管委会有权终止扶持措施,并取消其申报鼓浪屿管委会其他扶持政策的资格。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保护公共事故的;

(二)拒绝接受鼓浪屿管委会或项目评审小组的核查;

(三)虚报、冒领、侵占补助资金;

(四)违反公房管理有关规定或者公房租赁合同约定,从事转租、转借、调换使用权、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改变经营项目类别等活动的;

(五)重点文化企业或文化艺术大师工作室自享受扶持政策起,申请用房扶持或租金补助的场所实际未正常使用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六)列入鼓浪屿综合惩戒“黑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文化艺术大师条件、第七条所指的高端文化活动ABC类认定、第八条第三款所指的获奖等级认定等均由项目评审小组评审提出书面意见,经鼓浪屿管委会审核后,报鼓浪屿文保办确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接受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对渎职失职、徇私舞弊、伪造事实、虚构材料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扶持对象同时符合厦门市政府出台的文化产业扶持政策时,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关于重点文化企业、文化艺术大师工作室的扶持措施,适用于已经设立和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企业和文化艺术大师工作室,但从批准或协议生效之日起方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关于高端文化活动的扶持措施,适用于本办法颁布日期以后在鼓浪屿举办的高端文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鼓浪屿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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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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