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204-0200-2019-045 主题分类 管委会文件
发布机构 鼓浪屿管委会 文 号 厦鼓管〔2019〕60号
有效性:
内容概述: 鼓浪屿管委会关于印发《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鼓浪屿管委会关于印发《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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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鼓浪屿管委会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鼓浪屿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鼓浪屿管委会

                                 2019年6月27日

 

鼓浪屿管委会系统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鼓浪屿风景区党工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动鼓浪屿景区安全发展,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厦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鼓浪屿文化遗产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鼓浪屿管委会及委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中层(含)以上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原则),坚持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管委会主要领导及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管委会及委属各单位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管委会及委属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党工委会专题学习研究并推动落实。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组织议事日程和向党组织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下级党组织负责人向上级党组织述职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及时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了解下级党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管委会纪工委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遗产地文化保护、景区管理全局,纳入各级党组织工作检查内容,作为衡量文物文化保护、景区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对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的领导,重视巡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支持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文化引领,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组织理论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管委会及委属各单位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和本单位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每年听取下级单位或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各单位办公会议每年须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检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和检查考核办法,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单位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管理必需的人员和经费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景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加强巡查、考核结果的运用;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管理队伍建设,配备满足需要的专业化人才。

第七条 管委会及委属各单位行政工作其他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督促分管单位或分管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按照“三个必须”原则组织分管单位或分管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和职责分工,指导分管单位或分管部门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纪检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各级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中层(含)以上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本处室(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二)按照“三个必须”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处室(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处室(部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和职责分工,指导本处室(部门)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统筹推进本处室(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每年须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章 考察考核

第九条 鼓浪屿风景区党工委要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工委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督查结果及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鼓浪屿风景区党工委对机关各处(室)及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每年须开展督查。

第十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单位(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并及时将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每年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在对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依据职责清单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管委会系统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管委会组织部门在对管委会系统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用考察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并将责任落实考核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按照中央及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以精神激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管委会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七条 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十九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在事故救援中擅离职守的;

(三)不配合事故调查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导致事故扩大的,事故扩大情形包括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第二十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一)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抢救的;

(二)在事故救援中履行职责、坚守岗位的;

(三)组织事故救援科学有效的;

(四)主动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线索和舆情动态的;

(五)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其他次生、衍生事故灾害,或者主动化解已发或者可能引发的舆情影响和群体性事件的;

(六)因难以预见、难以管控等因素导致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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