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7月8日正式施行。为了加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管理,加大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开展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地市容环境专项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区内从事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㈡违规占道经营,或者沿街推销、兜售商品;
㈢在公共路面倾倒污水;
㈣各类烧、烤(包括火烤、碳烤、电烤等方式),或者违规排放油烟;
㈤在经营活动或者旅游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高噪音音响等扩音设施、设备;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在遗产区从事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行为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列入鼓浪屿综合管理惩戒主体名单。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气味扩散,沿街店面除门之外应当设置全隔离设施,不得在店面外摆放食品或者设置食品加工器具。
龙头路、福州路、泉州路、安海路、鹿礁路、福建路、三明路、中华路、晃岩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于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整改,其他区域的生产经营者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没有完成整改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列入鼓浪屿综合管理惩戒主体名单。
三、本通告由鼓浪屿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鼓浪屿管委会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