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204-04-00-2019-087 主题分类 管委会文件
发布机构 鼓浪屿管委会办公室 文 号 厦鼓管办〔2019〕8号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鼓浪屿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试行)的通知
鼓浪屿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5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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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9﹞7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鼓浪屿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厦鼓管办﹝2019﹞7号)要求,结合鼓浪屿实际,特制定《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浪屿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

 

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试行)

 

一、为推行说理式执法,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说理性,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提高我委行政执法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鼓浪屿管委会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是指我委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时,或者应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求,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理决定的事实与证据之关系、裁量政策与裁量结果之关系以及法律依据的选择理由等情况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的活动。

三、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说明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做到“说明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

四、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应当立场正确、有针对性,讲求方法,注重实效。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情形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说明理由; 有关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应当结合立法宗旨、法律原则、国家政策、公序良俗等作出说明。

五、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点、详细地说明理由。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法律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有异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说明。

六、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应当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通俗易懂,不得使用方言、俚语、土语,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烈感情色彩,明显违背常识常理的用语,避免采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

七、行政执法机关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应当根据有关证据规则,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以及对证据采信和不予采信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说明。采信的证据应当全面,凡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应当采信,包括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证据和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证据。

八、案件事实的证据按照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顺序逐一列举。一个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可以是以上一种证据或者多种证据构成。

九、采信的证据应当说明证据取得的时间、证据来源以及证明用途。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予以充分回应,决定是否予以采信。

十、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适用规则,对行政执法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适用情形、选择的理由等进行充分说明。

引用具体规定时,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所援引的具体条、款、项、目;需要加注引号引用条文内容的,应当表述准确和完整。

十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说明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的情况。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

(一)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但第三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二)为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无法说明的;

(三)出现紧急事由必须立即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

对于符合前款第(三)项情形,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后,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书面说明理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十三、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实施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事实和引用执法依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说明,并有权申诉或检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主动改正。

十五、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全面落实本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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