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204-04-00-2021-032 | 主题分类 | 管委会文件 |
发布机构 | 鼓浪屿管委会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厦鼓管规〔2021〕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鼓浪屿管委会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地)信用管理的通告 |
为进一步加大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就加强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地)信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地)内从事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其他违反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地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一切违法违规活动的,经有关机关查实,录入鼓浪屿综合管理平台,并视情推送列入鼓浪屿失信主体名单。
二、鼓浪屿户籍人员被列入鼓浪屿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惩戒期内取消遗产地户籍居民相关优惠待遇;其他被列入鼓浪屿失信主体名单的,在信用惩戒期内,厦门轮渡有限公司、遗产地景区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三、遗产地街道、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综合行政执法、市政园林、卫健、民政、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和轮渡公司等部门或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用管理工作,及时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向鼓浪屿管委会推送失信主体名单和相关信息。
对被列入鼓浪屿失信主体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推送名单的执法管理单位提出,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推送单位及时向鼓浪屿管委会申请撤销;异议不成立的,继续执行相应惩戒措施。
四、惩戒措施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惩戒期间由推送名单的执法管理单位视失信对象整改情况、参与公益活动中的表现及因紧急情况需进入鼓浪屿景区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告由鼓浪屿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鼓浪屿管委会关于加强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地)综合管理的通告》(厦鼓管〔2017〕58号)即日起废止。
鼓浪屿管委会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
网站标识码 3502000027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3096号闽ICP备05021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