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204-04-00-2025-034 | 主题分类 | 管委会文件 |
发布机构 | 鼓浪屿管委会 | 文 号 | 厦鼓管〔2025〕61号 |
有效性: | 未设置 | ||
内容概述: | 鼓浪屿管委会关于印发《鼓浪屿违法建设行为巡查管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鼓浪屿违法建设行为巡查管控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鼓浪屿风景区党工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浪屿管委会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鼓浪屿违法建设行为巡查管控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加强对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地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和管控力度,构建权责清晰、精准高效、保障有力的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为居民和游客营造安全、有序的居住及游览环境,根据省、市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其他相关规定,结合鼓浪屿的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工作原则
鼓浪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共防共治。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防治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健全完善由鼓浪屿管委会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共同实施的“两违”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时刻保持对违法建设行为的零容忍高压态势,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健全监管网格和长效管控,建立信息共享、联网查询、案件通报、共同预防和监管的机制,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确保违法建设行为得到有效防控、及时处置。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一)鼓浪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负责牵头组织全岛各相关单位开展违建巡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鼓浪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涉及违法建设问题线索的,应于24小时内派人处理,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应责令其立即停工。
2.发现鼓浪屿岛上存在违法建筑的,应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违法建筑快速处置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做好快速处置。
3.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设行为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巡查中发现未批复的建设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告知鼓浪屿管委会文保处。对涉及市级及以上文物的违法建设行为,会同鼓浪屿管委会文保处协助市文旅局做好案件调查等相关工作。
4.确保值班电话0592-2570110保持畅通,随时接收违法建设问题线索。
(二)鼓浪屿街道办事处
1.建立社区违法建设行为网格化巡查机制。指导社区开展网格化巡查,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建筑物违规改造等违法行为的宣传引导。对发现的涉嫌违法建设、建筑物违规改建等行为,街道和社区应立即制止,并告知鼓浪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
2.指导社区文保员做好辖区内文物建筑相关违建行为的发现、制止,并及时告知鼓浪屿管委会文保处、鼓浪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鼓浪屿管委会机关各处室及各相关单位
1.鼓浪屿管委会各处室在工作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鼓浪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
2.鼓浪屿管委会文保处应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审批工作的信息沟通,批复方案和内容应同步抄送鼓浪屿综合执法处。在工作中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未按批复方案实施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鼓浪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
3.鼓浪屿房管所要加强对直管公房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在工作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鼓浪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
(四)其他相关部门
1.通信、供电、供水、燃气等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业务地址为新增违建的,不得提供相关服务,并及时告知鼓浪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思明城资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告知鼓浪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细化工作流程
(一)违建巡查机制
1.社区巡查。各社区负责社区范围内的日常巡查。社区应明确各网格巡查责任人,按照社区网格,各网格应每日组织一次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第一时间制止,督促违建者自行查处或组织拆除。建立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街道办应向鼓浪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月度违建巡查情况统计表。
2.执法巡查。鼓浪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强化对全岛违法建设进行常态化巡查,及时依法处置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做好并汇总巡查记录,形成巡查情况台账。
3.每月通报。鼓浪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每月对全岛巡查情况及督查发现的违建处置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二)违法建设快速处置机制
鼓浪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按照《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违法建筑快速处置工作规程》,强化对违法建筑的快速处置。对于需要资源规划部门协助提供技术认定的违法建筑,应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提请资源规划部门协助认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设行为是否严格按批复方案实施,鼓浪屿管委会文保处应协助认定。
四、肃责任追究
对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职未到位造成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制止,发生新增两违的,应按照《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厦门市治理新增两违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委办发〔2018〕7号)规定,根据发生新增违建的具体情形、职责范围、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进行责任追究或按照管理权限通知相关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五、认真组织实施
各相关单位要担负好各自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压紧压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主办: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
网站标识码 3502000027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3096号闽ICP备05021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