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鼓浪屿
| 索 引 号 | XM00204-04-00-2025-041 | 主题分类 | 管委会文件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文 号 | 厦住建消〔2025〕24号 |
| 有效性: | 未设置 |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鼓浪屿家庭旅馆防火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 ||
思明区住建局、文旅局,鼓浪屿管委会所属各单位:
为指导鼓浪屿家庭旅馆建筑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鼓浪屿家庭旅馆健康发展,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了《鼓浪屿家庭旅馆防火技术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技术指引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咨询电话:0592-5512537)。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鼓浪屿家庭旅馆防火技术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推动既有建筑合理利用,指导家庭旅馆改造防火技术,预防家庭旅馆建筑火灾,提升建筑抗御火灾风险能力,有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鼓浪屿家庭旅馆现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家庭旅馆,是指鼓浪屿范围内,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民宅或独立式建筑内设置基本接待单元,为游客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性接待设施。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设置在单栋建筑内,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25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家庭旅馆。
超过上述规模的家庭旅馆,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四条 家庭旅馆的规模根据客房数量、最高经营层数和经营建筑面积确定。规模划分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家庭旅馆规模划分
|
规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
客房数量(间) |
<8 |
8~14 |
15~25 |
|
最高经营层数 |
≤3 |
≤4 |
≤4 |
|
经营建筑面积(㎡) |
≤500 |
501~800 |
801~1000 |
当同一家庭旅馆设置在多栋建筑内时,按照单栋建筑分别确定家庭旅馆规模。
第五条 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改造为家庭旅馆时,应优先符合文物部门和历史风貌主管部门对其保护利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建筑防火
第一节 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
第六条 家庭旅馆内严禁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第七条 严禁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或设置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的厨房。
第八条 家庭旅馆配套的餐饮、零售等辅助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第九条 家庭旅馆的客房、餐厅、厨房、零售等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除客房外的其他房间,确需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各房间应能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并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中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6㎡,其他房间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5%。
第十条 家庭旅馆与位于同一建筑内的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疏散。
同一建筑内设置不同家庭旅馆的,应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家庭旅馆,当厨房防火分隔措施达不到要求时,与炉灶贴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第二节 建筑构件和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二条 家庭旅馆采用木构件的,修缮时木构件应作阻燃化处理。
第十三条 家庭旅馆的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采
用钢结构加固时,加固的钢结构应进行防火保护,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
表2 加固部位钢结构耐火极限
|
加固部位 |
耐火极限(h) |
|
柱 |
2.0 |
|
梁 |
1.5 |
|
楼板、屋顶承重构件 |
1.0 |
第十四条 小型家庭旅馆的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木结构。中型家庭旅馆的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木结构,其余均应为不燃材料。大型家庭旅馆的承重构件均应为不燃材料。
当中、小型家庭旅馆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十五条 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
第十六条 家庭旅馆内新增装修材料禁止采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
表3 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部位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
楼梯间、厨房 |
A |
A |
A |
|
疏散走道 |
A |
B1 |
B1 |
|
客房 |
B1 |
B1 |
B1 |
|
公共活动用房 |
B1 |
B1 |
B1 |
注:1.A级对应于不燃材料,B1级对应于难燃或阻燃材料。
2.无窗房间及地下各部位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3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第十七条 家庭旅馆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第三节 安全疏散
第十八条 家庭旅馆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m。
第十九条 首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家庭旅馆的使用总人数不超过50人的,首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不应小于1.4m。
第二十条 家庭旅馆2层及2层以上每层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部,相邻疏散楼梯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当利用敞开楼梯疏散时,开向疏散走道的房间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层、3层的房间门距敞开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应不大于10m,3层以上的房间门距敞开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m。
注:当疏散楼梯与敞开式外廊连通时,房间门距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可在
本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5m。
第二十一条 2层及2层以上的楼层当设有通往相邻建筑的敞开式连廊、天桥、过道、天台等连通措施,并能从内外两侧快速开启时,可作为安全出口使用。当连通措施为木结构时,木构件应作阻燃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利用原有木质楼梯疏散的旅馆,木质楼梯应进行阻燃处理,阻燃处理后木质楼梯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5h。新增疏散楼梯应采用不燃材料,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第二十三条 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在断电时应能连锁释放门禁,可自动开启或手动由内向外开启。
第二十四条 家庭旅馆的客房、餐厅、零售等应设置可开启外窗,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窗户净高度不宜小于1.0m,净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宜大于1.2m。
第三章 消防设施和电气
第一节 灭火设施和报警设施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家庭旅馆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小型家庭旅馆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除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外,中型家庭旅馆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以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第二十六条 应在各层便于取用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入口处设置灭火器。每25㎡应至少配备2具3kg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七条 家庭旅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互联式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采用燃气的厨房应设置燃气自动报警器。
第二节 其他设施
第二十八条 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家庭旅馆,2层及2层以上,每层应在可以逃生的公共区域配备逃生软梯或者缓降绳等应急逃生工具。
第二十九条 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
第三节 电气
第三十条 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及客房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第三十一条 配电箱电源进线侧应设置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开关,并安装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第三十二条 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敷设在可燃物上或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筑外墙的电气线路不应明敷,当确需明敷时,应采用线管或线槽保护,其保护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三十四条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用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W的灯具时,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家庭旅馆的业主(或负责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培训、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主动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三十六条 家庭旅馆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三十七条 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客房及公共部位明显处应张贴疏散示意图。
第三十八条 鼓励家庭旅馆设置全电厨房。除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的厨房外,严禁在家庭旅馆内的其他部位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或酒精、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可燃液体。
瓶装液化石油气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
第三十九条 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严禁卧床吸烟。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家庭旅馆建筑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条 营业期间每日昼夜应各进行一次防火巡查,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实施前,已经核准投入使用的家庭旅馆防火技术措施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宜按本指引第二章和第三章要求改造完善。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2026年2月1日开始试行,试行期2年。
主办: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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