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与编号
事项名称:鼓浪屿家庭旅馆规划审查及二次装修施工图审查
二、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三、审批单位
鼓浪屿管委会
四、审批对象
法人、自然人
五、审批依据
《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六、申请条件
鼓浪屿岛范围内,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单幢民宅或独立式建筑的空置房。
七、办理方式
直接到鼓浪屿市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即家庭旅馆投资人、经营者)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
I.规划审查阶段
(一)《鼓浪屿家庭旅馆规划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
(二)《鼓浪屿家庭旅馆规划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
(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可以证明房屋权属的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四)房屋产权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复印件1份);
(五)申请人有租赁关系的,需再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六)房屋权属为多人共有的,部分共有人因提供其余共有人的书面委托书(复印件1份)(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因故无法取得其余共有权人委托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部分共有人应当提供,其无法取得其余共有产权人同意将房屋作为家庭旅馆使用的原因说明(原件1份);
2.原产权人的部分法定继承人应当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由户籍管理部门或公证处出具证明)(复印件1份)以及其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的原因说明(原件1份);
3.书面具结保证材料(原件1份),保证所提供的说明、信息、资料均真实有效,愿意承担因申请开办家庭旅馆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已在厦门市级报纸登报公告十天以上(原件1份)。
(七)风貌建筑申请开办家庭旅馆的,还需提供鼓浪屿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违法建构筑物”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注1:申报材料复印件(每页)上需盖章签字(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并携带原件到办件窗口核对。
注2:申请人为法人的,经办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
注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注4:风貌建筑申请开办家庭旅馆的,取得规划审查意见后,向窗口领取风貌建筑测绘等资料。
I I.开办条件审查阶段--二次装修施工图审查
(一)《鼓浪屿管委会家庭旅馆规划审查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二)房屋现状测绘图,测绘内容包括总平图(建筑及构筑物)、分层平面图(格局、门窗、夹层等)(原件1份);
(三)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二次装修施工图(纸质原件2份、电子版CAD、PDF格式各1份);
注1:申报材料复印件(每页)上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并携带原件到办件窗口核对。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要求的《收件通知单》,给予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单》;
3.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符合要求的《补办件通知单》;
4.对已作退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符合要求的《退件通知单》。
(二)审核
根据规定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三)审批
1. 终审负责人根据审核结论签发意见,签发书面意见;
2. 决定书形式:
I.规划审查阶段:
《鼓浪屿管委会家庭旅馆规划审查合格意见书》
II.开办条件审查阶段--二次装修施工图审查:
《鼓浪屿家庭旅馆二次装修施工图规划审查意见书》
3.在服务对象取件时,应出具《送达回证》。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I.规划审查阶段:7个工作日
II.开办条件审查阶段--二次装修施工图审查:12个工作日
注:以上时间不包含重大、特大项目需召开专家评审,市区部门会议决定时间以及不含申请人材料修改。
十一、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鼓浪屿市民服务中心(鼓浪屿行政服务中心):
永春路89号一楼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三)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冬令时),
5:00—17:30(夏令时)
咨询电话:0592 - 2067396
投诉监督电话:0592-2067528
十二、温馨提示
申请人领取《鼓浪屿管委会家庭旅馆规划审查合格意见书》后,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取得文物部门同意意见后,再报送鼓浪屿管委会二次装修施工图办理《鼓浪屿家庭旅馆二次装修施工图规划审查意见书》。
十三、流程图
I. 规划审查阶段
II.开办条件审查阶段--二次装修施工图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