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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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鼓管效能〔2018〕10号
鼓浪屿风景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2018年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要点》精神,现将《科学民主决策制》等十项机关效能建设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鼓浪屿风景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一、科学民主决策制
一、科学民主决策制是指重大事项的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多方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推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等制度。
二、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记录或印发文件等形式反映决策结果。
三、凡属重大事项,都应由风景区党工委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按照风景区党工委会、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重大事项范围包括: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批示、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讨论决定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管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管委会各处室,所属各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重要工作规划、规章和涉及改革、发展、稳定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包括有关景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年度行政预算、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立法事项、重大工程和项目安排、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等。
5.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审定干部的任免、调整、考核、奖惩和推荐;研究确定评先评优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表彰和推荐;研究管委会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班子的设置、调配。
6.研究审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审议对违纪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7.研究决定其他必须由集体研究的重要问题。
四、决策程序及要求
(一)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主要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处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同意。
(二)由主要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准备工作由机关相关处室承办。承办单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
2.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充分协商。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报分管委领导决定后再提交。
3.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充分征求基层组织、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论证评估。需要进一步论证评估的,应当组织咨询、研究机构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应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
5.合法性审查。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决策前要经法律顾问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适宜的,不得做出决策。
五、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1.会前协调。重大事项的决策,会前一般由委分管领导进行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若有不同意见的,决策时应一并提交。
2.材料准备。由有关单位按规范格式准备上会材料。材料包括议题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和合法性审查意见等。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
3.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要用其他形式通知,并做好记录并收集参会人员名单。
4.酝酿意见。会议材料送达后,参加会议领导要认真审阅材料,充分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如对会议日期、议题、预案、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召集人提出。
5.人员到场。凡研究决定管委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委领导必须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请假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6.充分讨论。讨论时,到会领导都要就议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领导须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或建议。
7.民主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问题有较大分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讨论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作表决。涉及成员本人及亲属的任免、调动、奖惩等人事问题,讨论时相关成员应当回避,以利正确做好决策。
8.做出决策。重大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形成会议决议。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后,由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领导和职能单位负责贯彻落实。
9.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
六、决策监督:
1.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要通过适当途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2.管委会办公室、机关效能办负责各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的跟踪督办,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3.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4.要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适宜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追责给予行政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民主议事及会议表决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可临机果断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二、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管委会和机关各处室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处室职能,将管委会和机关各处室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严格按岗履职的制度。
二、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为厦门市政府派出机构。担负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命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经市人大或市政府批准后,在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内贯彻实施。
2.负责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并对自然景物、人文景观、环境质量、旅游条件等提出评价报告和保护、利用、开发风景名胜区资源的报告。
3.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景区内各项具体管理办法,并在景区范围内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景区详细规划,科学划分景区功能,经批准后,有计划、有步骤进行景区内的各项建设。严格控制景区内的游览接待服务设施建设,禁止违反规划、乱占乱建的行为,对景区内已建和拟建的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按规划要求处理。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总体规划要求,负责严格保护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植被园林、地质地貌、海域沙滩和文物古迹等风景名胜资源。
6.按有关程序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投资项目的出身、报批工作和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工程档案和开发单位的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组织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工作。
7.协调属地政府搞好风景名胜区的植树绿化,搞好风景旅游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严禁砍伐林木、污染环境、破坏地貌等违法违章行为。
8.负责景区内居民点的建设管理,维护景观环境的自然风貌;负责景区内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
9.协调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鼓浪屿——万石山景区行政执法工作。
10.协调有关部门和驻区内各单位的关系,搞好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和旅游市场的开发管理工作。
11.负责景区内财务管理及景区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使用,负责所属单位财务审计。
12.负责景区所属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精神文明、工青妇等管理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管委会机关各处室职责
1.办公室:综合协调和处理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会务组织、文电处理、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委机关行政后勤事务与保障工作;负责委机关及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党建、组织、人事、精神文明建设等管理工作。
2.市场处:负责景区旅游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实施以及旅游市场运营工作;负责景区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品牌推广、文化活动组织;负责景区旅游工作的管理、协调;负责景区质量等级报批及景区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3.文化遗产保护处:负责宣传、贯彻和落实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负责鼓浪屿文化遗产地、历史风貌建筑日常维护、修缮和监管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对鼓浪屿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提出有关规划审查意见;负责鼓浪屿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建立健全鼓浪屿文化遗产数据库。
4.规划处:承担景区保护、管理、利用的战略性研究;组织编制景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景区详细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总体规划要求,对景区内的建设活动、园林绿化等名胜资源,提出有关规划审查意见;负责景区建设投资项目的初审、报批、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工作。
5.管理处:协调鼓浪屿直管公房和私危房的监管工作;负责景区建设活动的巡查管理工作;负责景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景区法规、政策和依法治理工作;协调景区相关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6.财务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安排并核算监督使用开发建设资金;负责委机关财务管理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负责指导、检查所属单位财务核算工作;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审查、概算调整以及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三、办事公开制
一、办事公开制是指机关职责、办事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及结果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办事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除依法应当保密以外,公开的重点为直接与管理相对人利益相关的问题。
三、办事公开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由主管领导负责把关和督促执行。
四、办事公开具体要求
1.重大决策公开。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决策程序,应当规范公开。
2.岗位信息公开。机关单位职能职责,领导及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及岗位职责等内容,应当规范公开。
3.办事环节公开。对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应当规范公开。
4.投诉方式公开。公开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和受理部门,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
五、公开内容有时限规定的按时限要求公开,没有明确时限的在信息形成后七日内公开。
四、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管委会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和程序、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办事程序。从实际出发,力求科学、合理、简化,减少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批环节,绘制办事流程图,持续提升审批效率,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2.办事时限。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各个环节,应当明确具体的办理时限,并对外公开承诺。承诺办结时限统一控制在法定时限以内。
3.服务要求。制定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标准,规范文明办公用语。承诺待人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提供优质服务。
4.办事公开。公开、简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三、违诺投诉。服务规范和违诺处理均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违诺行为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诉。对群众投诉反映的违诺行为,经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或打电话到机关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处室(人)办理的制度。
二、首问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充分体现机关干部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三、首问人的责任
1.当管理相对人到处室办事,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解答或办理;不能当场解答或办理的,要向来电来人“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2.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管委会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经办处室因故无人在岗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因故不在岗时,首问人应先接件或记录待办事项及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并及时转交(告)经办人办理。
3.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转给相关处室或部门处理。
4.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来电来人了解承办部门。
四、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六、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五、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处室或经办人应当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各处室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三、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有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结,没有规定时限的原则上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六、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各处室在办理各项业务中,经办人对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处室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处室领导或分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审办单位或审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审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五、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
六、管理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相对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七、经办人违反本制度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九、责任追究制
一、责任追究制是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尚不构成处分的,给予效能问责。效能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效能问责由管委会机关按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当年度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以及所在机关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按规定实施绩效奖惩。
十、社会评议制
一、社会评议制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对本机关作风、履职、效率、廉政等情况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评议对象是机关及所属单位,景点内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
三、评议内容,包括年度重点工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情况;工作纪律、工作作风、考勤制度的落实情况;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情况;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度、办事公开制等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