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管委会关于印发《鼓浪屿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鼓管〔2023〕44号

  各相关单位:

  《鼓浪屿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已经鼓浪屿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相关单位(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鼓浪屿管委会

  2023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鼓浪屿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鼓浪屿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鼓浪屿范围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居民、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失信行为记录、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制度,推动形成诚信守法的社会风尚,营造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失信行为记录、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记录

第五条  鼓浪屿失信行为记录是指对在鼓浪屿范围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

第六条  鼓浪屿失信行为记录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违法违规事实、处理结果等。

第三章  失信主体名单

第七条  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鼓浪屿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首次予以告诫,第二次列入鼓浪屿一般失信主体名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直接列入鼓浪屿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八条  被列入鼓浪屿一般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在信用惩戒期内被查实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鼓浪屿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四章  失信联合惩戒

第九条  被列入鼓浪屿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将受到联合惩戒,包括但不限于取消鼓浪屿范围内政府奖励政策支持的资格,限制参与鼓浪屿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及投融资项目等厦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目录规定的经营活动,限制参与鼓浪屿范围内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以及往返鼓浪屿乘船过渡限制等方面的惩戒措施。

(一)被列入鼓浪屿一般失信主体名单的鼓浪屿户籍人员,信用惩戒期内取消其市民航线免费过渡资格,保留办理市民航线过渡季卡优惠待遇;被列入鼓浪屿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鼓浪屿户籍人员,信用惩戒期内取消政府提供的遗产地居民相关优惠待遇(含免费过渡、因探亲、访友等事由申请市民航线过渡名额以及燃气补助等优惠政策),往返鼓浪屿仅限每次购买市民航线过渡船票。

(二)被列入鼓浪屿一般失信主体名单的非鼓浪屿户籍人员,享有从市民航线过渡资格的,信用惩戒期内取消其市民航线过渡资格;被列入鼓浪屿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非鼓浪屿户籍人员,信用惩戒期内除取消原享有的市民航线过渡资格外,并禁止其从东渡、嵩屿等码头进入鼓浪屿景区。

第十条  被列入鼓浪屿失信主体名单的惩戒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信用惩戒期间未再发生失信情形的,惩戒期满后自行撤销其鼓浪屿失信主体名单,恢复信用原貌。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被列入鼓浪屿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不具备信用修复资格。

第十二条  被列入鼓浪屿一般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积极履行义务、赔偿损失、主动消除影响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  通过参与公益活动进行信用修复的当事人,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方可向推送其列入鼓浪屿失信主体名单的执法机关、管理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信用惩戒时长达到执行惩戒期限的一半以上;

(二)失信行为纠正整改到位,信用惩戒期间未发生失信情形;

(三)做出信用承诺,接受监督管理;

(四)参与鼓浪屿景区志愿者协会公益活动不少于5天,累计时长不低于40小时。

第十四条  推送列入鼓浪屿失信主体名单的执法机关、管理单位组织验收,提出信用修复意见,鼓浪屿管委会审核确定是否同意信用修复。

第六章  救济机制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被列入鼓浪屿失信主体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推送名单的执法机关、管理单位提出,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推送单位及时向鼓浪屿管委会申请变更或撤销;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继续执行相应惩戒措施。异议核实期间,不停止惩戒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故意编造、传播虚假失信信息,欺诈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或者阻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正常运行等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鼓浪屿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原《鼓浪屿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厦鼓管〔2022〕23号)废止。

 

    附件:鼓浪屿失信联合惩戒推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