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204-04-00-2019-086 | 主题分类 | 管委会文件 |
发布机构 | 鼓浪屿管委会 | 文 号 | 厦鼓管办〔2019〕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鼓浪屿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70号)《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厦法制监﹝2018﹞6号),结合我委实际,制定《鼓浪屿管委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鼓浪屿管委会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鼓浪屿管委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浪屿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1日
附件1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市法制局《厦门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指导意见》要求,就鼓浪屿管委会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制定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委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具体事项详见我委公布的权责清单(根据管委会权责清单的变动,未来若赋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权限,遵照本办法执行)。
鼓浪屿管委会应在网站上主动公开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及事后公开等三方面内容。
㈠事前公开
1.将管委会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管委会网站上进行公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及“三定”(定责、定岗、定人)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管理处牵头,办公室配合)
2.在管委会网站统一公示并及时更新执法人员清单,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管理处牵头,办公室配合)
3.更新完善现有办事服务指南,指南中应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及相关内容。(管理处负责)
4.根据“双随机”的有关要求,制定双随机抽查机制,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办公室牵头,各有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
㈡事中公示(管理处、各相关处室负责)
1.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许可现场勘查和开展行政检查时,应携带执法证件并主动出示。
2. 应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场所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服务事项等内容。
㈢事后公开(各相关处室负责)
1.行政许可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及时在我委网站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许可对象、许可内容、许可机关等。
2.各责任处室应将“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及时通过我委网站向社会发布。(办公室配合)
三、公示方式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公示以管委会网站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㈠拓宽公开渠道,除管委会网站外,还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公示。
㈡创新运用微博、微信、APP、二维码等载体公示。
四、公示程序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我委各类行政行为的公示程序,明确具体公示时限、审核程序、纠错方式等内容。公示工作要做好以下工作:
㈠公示时限
1.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与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自信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增加、变更或取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改。
2.行政许可决定(结果)及“双随机”检查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做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㈡审核程序。各责任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梳理、汇总、核查、发布、更新等工作,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㈢纠错方式。行政相对人认为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存在错漏、不准确而提出异议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予以纠正。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厦门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就鼓浪屿管委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我委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中,对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适用本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具体事项详见我局公布的权责清单(根据管委会权责清单的变动,未来若赋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权限,遵照本办法执行)。
二、记录方式
主要通过文字记录及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检查通知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主要包括照相、录音等方式进行的记录,主要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的现场调查,行政检查中的现场记录时使用。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以文字记录为主。
三、记录环节和内容
(一)文字记录的主要环节
1.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等环节(按省政府法制办下发的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执行);
2.行政检查的启动、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环节。
(二)文字记录应重点记录的内容
1.程序启动: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的申请、登记、受理与否记录,一次性告知、更正、补正材料记录,受理凭证或回执,行政检查的启动、投诉举报的受理等记录;
2.调查取证:开展行政检查及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现场记录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3.审查决定:告知权利和陈述申辩记录,听证通知、记录和听证报告,评审论证、法制审核、研究讨论记录,决定作出的内部审批记录和决定文书等;
4.送达执行:送达回证、付邮、公告、陈述申辩记录等;
5.结案归档:结案审批记录,行政许可和行政检查的卷宗应做到一案一卷。
(三)音像记录的具体办法及事项清单(各责任处室负责)
1.对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情况(包括现场环境,检查对象现等)进行拍照记录,必要时还应拍照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
2.举行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时,应对相应环境和参加人员做好拍照记录,必要时应做好录音记录。
四、信息管理与档案管理制度,信息运用
按照要求,各责任处室应建立台账,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记录,做到及时更新,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损毁记录信息。
要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信用体系建设等日常工作中的作用。
行政执法事项办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执法过程形成的全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立卷归档管理。电子文书和电子档案同步归档管理。
五、装备建设
各相关处室应配备相应数量的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等设备,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工作。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厦门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指导意见》,就鼓浪屿管委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定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委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实施办法。
我委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责任部门在对重大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我委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制度。
我委的法制审核机构由管理处负责。
二、确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编制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如下:
(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1.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3.行政许可变更;
4.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重大行政检查
对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监督管理检查、对危房解危的监督管理检查等可能涉及到停产停业的。
三、法制审核的内容
我委法制机构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时,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
2.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主体资格;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是否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规范;
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四、法制审核的程序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程序如下
1.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前,将法制审核需报送材料报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2.经审核,法制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退回相关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法制审核需报送材料
承办部门应当将以下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报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1.拟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决定的具体内容、基本事实、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证据以及拟做出决定的法律依据等;
2.承办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内容;
3.法制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法制审核意见的处理
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按如下处理:
1.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分管领导决定,其中需要委领导集体讨论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收到审核不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责任部门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委分管领导决定,其中需要委领导集体讨论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报请委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六、法制审核主体的要求
法制机构作为我委法制审核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法制审核人员。
管理处定期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管理处要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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