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204-04-00-2019-089 主题分类 管委会文件
发布机构 鼓浪屿管委会办公室 文 号 厦鼓管办〔2019〕10号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鼓浪屿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
鼓浪屿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5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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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9﹞7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鼓浪屿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厦鼓管办﹝2019﹞7号)要求,结合鼓浪屿实际,制定《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浪屿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

 

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试行)

 

一、为有效监督鼓浪屿管委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及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认为鼓浪屿管委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认为鼓浪屿管委会行政执法部门违法履行职责或违法不作为的;

(三)认为鼓浪屿管委会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信访终结的;

(五)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七)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五、管委会办公室、机关纪委负责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行为受理,呈请批示、转办、催办等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处理予以配合和监督。

六、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投诉举报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行政主管部门交由处理的投诉举报;

(三)跟踪、督促、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四)协调处里重要投诉举报;

(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通报和回访;

七、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一般应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处理。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的,可以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

八、受理机构及受理投诉举报调查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人员有直接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二)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

(三)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

(四)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五)对需督办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实地核查处理情况。

九、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执法行为需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资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备查制度。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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