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204-04-00-2020-015 主题分类 管委会文件
发布机构 鼓浪屿管委会 文 号 厦鼓管〔2020〕32号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鼓浪屿管委会关于印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鼓浪屿管委会关于印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3 10:54
字号: 分享:

  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适应鼓浪屿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需要,《鼓浪屿管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经思明区委常委会和鼓浪屿风景区党工委会研究通过,现正式印发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鼓浪屿管委会

  2020年4月3日

 

鼓浪屿管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鼓浪屿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体制调整,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及规范内控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文件,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经费,是指纳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鼓浪屿管委会财务处(以下简称财务处)依据思明区财政财务管理要求,积极组织管委会及所属预算单位完成年度收入计划;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建立健全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机制。

第四条  编制“一上”预算时,管委会各业务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根据上一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结合下一年度工作任务,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申请,经业务处室分管领导审核,由财务处初审汇总报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报思明区财政局纳入预算项目库。

第五条  编制“二上”预算时,财务处根据思明区财政局下达的“一下”控制数,统筹编制管委会项目支出预算,并按思明区财政局下达的年度预算定额标准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汇总形成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研究同意后,由思明区财政局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六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预算的,属年度预算批复项目调整的,经主任会研究同意后,报思明区财政局备案;属年度预算批复外调整且调整后年度预算支出不超过市下放收入基数的,报思明区常委会研究;超出市下放收入基数的,由管委会会同思明区政府研究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积极向国家文物局等省、市上级部门申请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第七条  非预算单位申请使用年度预算批复内的补助资金,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须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批。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报主任会研究。

 

第三章  经费审批报销

 

第八条  严格财务报销审批制度,实行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批制。经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授权,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可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单笔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支出,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审批流程:由业务处室提出申请,经业务处室经办人、负责人签名,业务处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单笔金额10万元(含)以上项目支出,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批。50万元以上项目支出须经主任会研究决定。审批流程:由业务处室提出申请,经业务处室经办人、负责人签名,业务处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审核,分管财务工作领导签署意见,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公务消费应取得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正式票据,通过转账或公务卡结算。采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取得商家POS消费凭条或网银转账交易截图作为报销附件。购置物品的,应提供购货清单及验收手续,列明具体数量和单价。

第十条  日常办公电话费、水电费、办公楼租赁费等采用银行账户转账或单位公务卡委托代付。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支出100万元以上(含)的文物建筑或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项目,报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保办)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工程支出100万元以上(含)的一般建设项目,经主任会研究后,报思明区发改部门立项。特别重大事项应报文保办批准。

第十三条  货物类(除大宗货物采购目录外)、服务类、工程类单笔支出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程序报业务处室分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及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批;单笔50万元(含)以上项目,报主任会研究同意。特别重大事项应报文保办批准。

 

第五章 招标及政府采购审批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程序报市工程招标中心审批并按规定实施。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招标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采购人需通过政府采购平台报批并按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按程序报思明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未达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工程类的采购。

(一)单项采购预算15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单位内控程序审批后实施采购。

(二)单项采购预算1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报管委会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三)单项采购预算5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经管委会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采购方式后,报主任会研究。 

第十七条  单项采购预算15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项目,项目完成并经业务处室组织验收后,应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八条  单项采购预算15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预算单位根据相关预算批复或其他资金证明文件,工程项目由业务处室组织验收后,报思明区财政审核中心结算审核。

单项采购预算15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业务处室组织验收后,应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二类费用)结算审核事宜,参照《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协〔2019〕14号)相关规定,原则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及招标项目的控制价、结算价审核等有关事宜,参照《思明区财政局关于修订<思明区政府采购审批方式审批办法>的通知》(厦思财〔2018〕150号)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专人负责、定期盘点原则,确保占有、使用、代管政府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编制应当以当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编制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采购应做到有预算、有计划。因特殊原因,临时追加采购计划的,由需求单位提出申请,按采购管理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采购。管委会财务部门对达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做到账实相符;办公室负责资产日常保管。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及时将占有、使用、代管资产等情况及时录入“厦门市思明区政府资产综合管理平台”。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由资产使用单位会同财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单位内部会议研究(达到使用年限正常处置的除外)同意后,逐级报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落实各项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树立依法理财意识,坚决杜绝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所属单位应完善单位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认真履行单位主体责任。项目立项50万元(含)以上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

所属单位应加强内部检查监督,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内审,每季度向财务处报送单位财务报表及书面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所属单位经费须在思明区财政局预算批复范围内开支,严格按照预算科目、项目和规定用途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有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等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引用的文件规定,如遇过期、作废等情况,以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为准,其他未尽事项按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于20191231日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鼓浪屿管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厦鼓管〔2015〕61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主办: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

网站标识码 3502000027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3096号闽ICP备05021348号